专利的新颖性
当你生产的产品被告知有专利侵权时,你首先应该了解其专利的申请日,然后查找在其申请日以前国内外有没有相同内容的资料被发表过,特别是国内外一些各行各业的专业杂志、商品汇集、产品介绍和专利文献等有明确发表日期的出版物,有了这些资料,你就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帮你向中国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技术没有新颖性"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在此,特别要说明的是:并不是一定要等到别人已经告你专利侵权时你才提出,当你准备要上一个产品时、或一个产品已经在生产了,但发现别人是有专利的,这种情况下,早一点检索,早一天提出,那么,就会早一天避免经济损失。
在此,向大家介绍一个案例,以进一步了解专利的侵权问题。
有一次,甲方来找我,说有人(乙方)向法院提出诉讼,告他生产的清洁用具侵犯了乙方的专利,并且,专利权人和专利管理处的一名工作人员一起前来将他(甲方)的生产设备也拉走了。就此,我向甲方了解该产品的来源,甲方说:该产品是乙方从国外带回来的一个样品开始的,当时乙方找到甲方一起开发这个产品,甲方负责该产品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乙方负责产品的经营,一段时间后,合格的产品被生产出来,并形成了较大的生产规模,但是在此前,乙方已独自去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就此,两人之间开始有了矛盾,过后不久,甲方也开始了自己的生产,由此,出现了前述的生产设备被拉走,并要求经济赔偿。
为此,甲方觉得很委屈,自己为这个产品的开发投入了很多,而该产品又不是乙方自己动脑筋创造发明的,为什么乙方能生产,我就不能生产?
在诉讼程序中,法院要求在收到诉状后十五天内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然后,法院可以中止程序,等待中国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最后再定是否侵权,这时,时效只有一个星期,而甲方只知道样品是乙方从国外带来的,其他什么文字的资料都没有,当时我对甲方的回答是要作好停产并承担赔偿的准备。
事情的变化是在过后的两天,我找到了一本香港日用产品杂志,那是1992年出版的,比乙方的专利申请日提前两年,特别是在该杂志上,该产品的结构特征被一目了然地公开了,仅这一份出版物,最后无效了不该属于乙方的专利技术。
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各国之间商品的流通也越来越多,为了经营需要,国外会有很多已经公开的技术在开拓我国市场时再去申请专利,特别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所以,经营者遇到这些问题时,既不要不理,也不要惊慌,冷静地先找一下国内外的资料,然后对症下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