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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外贸企业迎利好反倾销税征延后

发布时间:2010/3/5 10:34:38 来源:中国电动工具网 【打印】 【关闭】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商务部发布公告延长反倾销税征收期限,对于广大五金外贸企业来说,绝对是一个好消息。